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