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