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