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