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