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