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