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