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