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