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

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