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擅自启用电台的;

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