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