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