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 第四条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 第七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 第八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第九条 台湾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