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六条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