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