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