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台资企业协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修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