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台资企业协会接待台湾地区重要团组和人士来访,应事先向所在地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成立、换届、庆典等重要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跨地区的活动,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