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台资企业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可接受台资企业协会聘请担任相应职务。受聘人员由台资企业协会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台资企业协会的报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