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