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