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