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