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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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