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