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