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 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