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