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