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