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