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规模控制之日起,机场或其他招标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经营口岸进境免税店自海关批准之日起,经营主体应在1年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境免税店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1年以上的,机场或其他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确定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