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引用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