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