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