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九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九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