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条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提供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