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