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