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2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1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1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