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