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