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计量设施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