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