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