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