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