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