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